公益诉讼中资源社会性理念的实现-行政诉讼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一、问题的提出 资源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和生活要素。 〔1〕在资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资源供应形势异常紧张的今天,保护、节约和合理利用资源的重要性无论怎样被强调都不为过。面对愈演愈烈的资源浪费和破坏行为,司法救济是保护自然资源的最后手段。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一)私益诉讼的无奈 面对社会上随处可见的资源破坏和浪费现象,我国私益诉讼 (普通侵权诉讼)却表现出无可奈何。且看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 2013年6月19日,马鞍山市杨某及其儿子因家庭纠纷斗气,分别驾驶一辆奔驰S350和一辆宝马Z4相互追逐,猛烈相撞,整个过程持续三四分钟,后弃车离去。两车严重损坏,初步估计维修费用可能要近100万元。马鞍山市公安机关对杨某父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2〕案例二: 2007年10月,阳宗海水体砷浓度出现异常波动、升高,至2008年7月16日,砷浓度监测达0.102mg/L,超过国家V类水限值。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确定阳宗海砷污染嫌疑对象为锦业工贸公司。 2009年6月3日,云南澄江法院作出判决:锦业工贸公司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6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李大宏、总经理李耀鸿、生产技术部长金大东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3年、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15万、15万元。 〔3〕由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杨某父子开着豪车追逐互撞,只能由公安机关对其在公共道路上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理,对其浪费和破坏资源的行为,因受损车辆属私人财产,与普通社会公众无直接利害关系,因而无法通过侵权诉讼手段予以救济;锦业工贸公司违法堆放剧毒化学物品致水体、土壤遭受严重损害,也只能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至于该公司对资源造成的损害和破坏,普通社会公众因无直接利害关系而无法提起侵权诉讼,客观上放纵了资源损害和破坏行为。私益诉讼救济无能为力,只得转而诉诸于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益诉讼。 (二)公益诉讼的漠视 2012年8月31日,经过长期探索和论证,公益诉讼制度终于被写入 《民事诉讼法》,这意味着在程序基本法层面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打开了方便之门,对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令人始料未及的是,现行公益诉讼制度也表现出对资源保护的漠视。 《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同公益诉讼理论和国外公益诉讼实践相比,我国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吸收和借鉴并不彻底,不仅限制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还限定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虽然采用的是不完全列举方式,但很明显,与污染环境密切相关且同等重要的资源破坏行为没有列举出来,又无相应的司法解释加以明确,这无疑给公益诉讼制度保护资源利益增加了难度。 是因为资源保护无需在公益诉讼中特别强调,还是现行立法中已经包含资源公益诉讼,抑或是资源保护根本就不关涉社会公共利益?从目前的状况看,破坏资源与环境污染一样,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不应当只强调后者而忽略前者;虽然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常常相伴而生,但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二者不能相互替代或包含。唯一的结论是资源保护被认为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按照传统观点,社会公共利益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 〔4〕从受益主体上讲,环境不属于任何特定主体,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因而破坏环境的行为自然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资源则不一样,依照 《宪法》和 《物权法》相关规定,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除法律规定由集体所有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外。因资源主体相对确定,是特定群体的共同利益,故不属于社会公共利益。一旦遭受损害,与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可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主张权利,因而不能纳入公益诉讼范畴。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公益诉讼制度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并不彻底,特别是在资源利益是否属于公共利益问题上仍然 犹抱琵琶半遮面。面对资源保护的两难境地,唯一的出路就是以资源利益为突破口,通过对资源本身进行理性反思,寻求新的理念支撑,为资源利益进入社会公共利益,资源保护进入公益诉讼范畴提供正当性理论依据,从而对公益诉讼制度加以完善,将资源公益诉讼进行到底。 二、资源社会性理念 (一)资源社会性 〔5〕什么是资源社会性?资源社会性是指资源参与到社会关系中,为全社会成员所共享,资源的消耗促进社会福利增加并推动社会发展的属性。 资源社会性是资源所固有的社会属性,是资源在社会条件下适应和推动社会发展的质的规定性,同时,也是我们取法自然把资源当作人化自然的一部分而把握到的资源的理性。对资源社会性,我们可以作如下理解:其一,资源一旦进入社会,就要参与到社会经济循环和流动并为社会产生福利,由此推动社会发展,因此,无论现实社会中资源为某个人或某部分人所有,从全局观点看,资源都要在所有社会成员之间流动,资源整体上仍然为全社会共同所有,是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财富;其二,从整个社会历史发展进程看,资源不仅仅在当代人之间流动,还在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传承,当代人对资源占有仅仅是临时占有,从长远观点看,资源为当代及后代社会所有人共同所有;其三,无论是私人占有,还是公共所有,无论是当代人利用,还是后代人利用,对资源的使用都必须使社会整体福利增加,如果资源的利用仅仅对个人或少部分人福利增加,则资源本身对人类社会没有任何意义;其四,任何人只有节约合理利用资源的义务,而没有浪费资源的权利,任何浪费资源的行为必然导致其他所有社会成员获取的资源福利减少,是对整个社会利益的侵害和对人类的 。 需要澄清的是,资源社会性所谓全社会对资源的享有,并不意味着全体社会成员对资源的实际占有。在人类社会形成之初,社会成员对资源的享有多体现在对资源的实际占有,即同时对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占有。但由于资源分布的区域性和不均衡性,这种享有仅仅是人们对自身活动范围内某些资源的部分实际占有。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现和交换的产生,人类对资源的享有已经超越了原始占有的范围,外来资源也逐步进入其占有范围内,而自己原始占有的资源因为交换而为他人所占有,表现在资源的种类和数量的增加。随着货币的出现和社会分工的进一步深化,人类往往只实际占有某一类或几类资源甚至根本不占有资源,而是表现为对货币的占有,通过货币的购买力享有资源,即对资源价值的占有,因此,这种占有仅仅是一种观念上的占有,但却是实实在在地对资源的享有。总之,资源社会性意味着全体社会成员 (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对资源的共同占有、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同保护,表明人类社会利益在资源问题上的普遍共同性和密切相关性。 (二)资源社会性理念 〔6〕所谓资源社会性理念,是指人们在实践中通过思维把握到资源具有社会性的理性观念,即资源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所有,资源消耗应当促进社会福利增加,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应当符合资源社会性要求,并由此确立起来的基本准则和价值观念。 资源社会性作为一种理念,源出于 人类共同利益的理念。法国着名教授亚历山大基斯在其 《国际环境法》一书中将人类共同利益理念概括为共同遗产理念、共同未来理念、共同责任理念。 〔7〕并认为,人类共同遗产、后代的权利、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属于人类共同利益的具体化和实现方式。虽然该理念是针对环境保护提出,但鉴于环境与资源密切的先天联系,对资源的保护、保全和保育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因而成为资源社会性理念的渊源,并构成资源社会性理念的合理内核。资源社会性理念就是要求人们把资源看成人类从自然共同继承的遗产,关系整个人类生存发展的共同未来,全人类应该承担起保护资源的共同责任。 资源社会性理念为人们的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行为设定了以人为本、社会本位、可持续发展等基本原则。所谓以人为本是指资源的占有、开发、利用和保护都必须以人的利益和发展为出发点和归宿,必须以保障人类生存、增加人类的福利、促进人类发展为最终落脚点;社会本位是指在处理资源问题上 以社会整体及其利益作为伦理的基本价值坐标,〔8〕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社会整体利益,以社会本位作为指导确定优先价值、协调资源行为;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求一切资源行为必须服从于和有利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资源社会性理念还为人们的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行为设定了资源公平、资源效益、资源安全和资源秩序等价值目标。资源公平是指资源在社会成员之间得到公平分配,保障社会成员享有同等利用资源、享受资源福利的机会;资源效益是指资源的占有、使用应当发挥其最大功效,换言之,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为社会创造出更多更优厚的社会福利;资源安全指资源相对于社会需要能够持续、稳定供应的状态,即资源供给满足社会生产和生活需要的安全,同时资源本身不受外来不法侵害的状态,即资源自身的安全;资源秩序是指社会成员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资源等行为处于稳定和有规律的状态。由此可见,资源社会性理念下的资源公平、效益、安全和秩序价值是社会成员资源利益的根本内容。 三、资源社会性理念给予资源公益诉讼的理论支撑 (一)资源社会性促使资源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契合 社会公共利益既是公益诉讼保护的对象,也是判断是否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依据。何为社会公共利益?虽然立法实践中常常直接使用这一概念,但从未给出明确统一的定义,学术界对如何给社会公共利益下定义也众说纷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的三元论,即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其中社会利益是 包含在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种生活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的要求、需要或愿望,〔9〕即社会公共利益;而其所谓的公共利益则专指国家利益抑或国家公共利益。基于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如下特征:其一,公共性,即利益主体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其二,社会性,即利益的内容、范围及于整个社会,利益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社会成员的 各种的要求、需要或愿望;其三,开放性,即针对所有社会成员开放,每个人都有平等获得的机会。 资源社会性有助于我们从抽象的资源整体来考察和认识资源。在资源社会性前提下,无论资源所有权归谁享有,将会在整个社会成员间流动。随着社会发展,资源权利主体不断发展变化,分别在氏族成员间,奴隶主、封建地主、资产阶级和其他阶级阶层之间以及全社会成员之间此消彼长,但资源利益主体无论是占有者还是使用者都不特定,且在范围上及于多数人甚至整个社会;资源利益的目标指向都是满足社会成员的不同要求、需要或愿望,在增进个体福利的基础上促进社会整体福利的增进,即社会利益最大化;在资源社会性条件下,资源在全社会范围内流动,资源的受益主体不断扩大,从而使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平等享有资源利益的机会,换句话说,资源利益对所有社会成员平等开放,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当是资源利益相关者。由此可见,资源是否关涉社会公共利益,并不以其所有权主体是否确定为依据。资源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并不排斥其作为社会公共物品的属性;资源所具备的社会性才是资源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依据。基于此,资源社会性使资源利益具备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征,资源利益应当归属于社会公共利益范畴。 (二)资源社会性理念使资源公益诉讼获得正当性依据 在资源社会性理念指引下,以人为本、社会本位、可持续发展等基本原则要得到遵循,资源公平、效益、安全和秩序价值目标要得以实现,必然要对社会主体之间的资源权利进行适当分配和调整,并对资源公权力进行适当授予和控制。就私权而言,资源社会性理念从社会整体角度强调资源所有及利益归属, 把资源看作是某个私人主体或公共主体确定无疑的财产,并为物权主体对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行为设定一定的限度,这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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