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职业病防治存在的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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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职业病防治存在的问题探讨
张宏军 (康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辽宁沈阳 110500)
【中图分类号】R13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5085(2012)8-0397-02
【摘要】 我国是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国家,职业病患者维权之路也走得异常艰辛。在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着企业和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法观念淡薄,职业病防治源头控制机制尚未形成、劳动用工管理混乱、职业病患者维权难过鉴定关等诸多问题。因此,在职业病防治上,要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防治职业病的系统工程,建立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长效管理机制,完善职业病的鉴定程序,重视并发挥行业协会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职业病防治 职业病鉴定 职业病维权 对策
1 引言
根据卫生部2010年4月28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新发各类职业病18128例。职业病病例数列前3位的行业依次为煤炭、有色金属和冶金,分别占总病例数的41.38%、9.33%和6.99%。目前,尘肺病仍是我国最严重的职业病,报告尘肺病例数占职业病报告总例数的79.96%。近年来,职业病纠纷和职业病诊断争议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不断增加,在某些地方,职业病危害甚至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公共问题。最近发生的苹果公司供应商员工职业中毒、甘肃古浪尘肺病农民工集体维权等事件,再次牵动着社会神经。2010年以来,职业病防治法修改连续两年被列为一类立法计划。
2 我国在职业病防治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2.1企业和劳动者对职业病的危害认识不足,法制观念比较淡薄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
2.2职业病防治源头控制机制尚未形成
《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2.3劳动用工管理混乱,农民工的权益无法保障
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不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问题普遍存在,致使劳动者不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真相,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治疗等健康合法权益不能得到维护,权益受到损害后,又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无法索赔。有的农村青壮年农民工在患职业病后,用人单位不但不支持其进行职业病诊断,反而将其辞退,致使其得不到应有的诊治,错过救治机会。
2.4职业病患者维权难过鉴定关
《职业病防治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根据法律的规定,企业和劳动者都可以诊断职业病的申请,但是事实上提出申请的都是劳动者个人。劳动者申请职业病鉴定,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1)职业史、既往史;(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5)工作诊断机构要求的其他必需的的有关材料。”职业病诊断程序,其中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均是用人单位依法必须履行的义务,有关资料都均由用人单位控制。
3 对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建议和讨论
3.1加强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
建立多部门联合防治职业病的系统工程职业病的防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紧密配合,并各尽其责,才能收到实效。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工会法》和《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从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企业市场准入、劳动用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危险化学品监管等环节入手,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出台有关规定,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坚决打击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为进一步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议市政府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3.2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众多行业协会中的大多数还是政府机构的外延,在人员、经费、职能方面仍然习惯于政府运作方式,缺乏综合协调能力,还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因而对政府宏观管理的建议性能力不强,形同虚设;对企业的引导、组织、协调作用更无从发挥。“十二五”期间,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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